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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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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警世录
2025年12月05日

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陈舒:

儿童在幼儿园活动时摔伤,幼儿园可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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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小明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园内户外活动时,不幸从户外攀岩壁上摔下,造成肱骨骨折,伤势痊愈后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在协商赔偿时,幼儿园认为自己安排了老师进行看管、攀岩壁下方也铺设了草坪,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小明的父母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攀岩活动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小明在攀爬时老师并不在身边,攀爬前幼儿园也没有教授相应的防护技能,不能被认定为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最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主要适用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没有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摔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教育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受年龄、智力所限,对所处环境及自身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辨认能力,教育机构作为法定监护职责的辅助履行主体,应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强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组织户外活动时不仅要安排专人实时看护,更需在活动前对风险进行评估,针对危险项目开展防护技能教学,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若因疏忽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即便提出已安排看管等抗辩,也难以免除责任。唯有将教育、管理职责落实到每个环节,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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