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警世录

2025年11月13日
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裴莹莹:
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公司能否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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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经常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该公司根据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没想到,小王反而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那么,法院会支持小王的请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规定并没有将被性骚扰的对象局限于女性,也就是说,男性也可能成为被性骚扰的对象,扩大了受害主体,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个规定列举了性骚扰的几种典型方式,但是又加了一个“等”字,说明除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外,其他的方式也可能构成性骚扰。该条还明确用人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若单位未能落实而致使性骚扰损害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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