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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警世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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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身边

饲养动物引事故 两次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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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7月某日,应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旧县街道某村路口时,封某某所饲养的犬只未系犬链,突然冲入道路,致使应某某避让不及摔倒受伤,造成其手臂骨折及车辆受损。事后,应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桐庐县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封某某所饲养的犬只在未牵犬链的情况下冲入道路,造成交通事故,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应某某无责任。

封某某辩称,该犬只系其救助的流浪狗,认为事故责任认定过重,仅愿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应某某则要求其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2025年8月共同向桐庐县旧县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本案后,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并查阅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某某的病历、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经了解,应某某因事故导致右桡骨小骨头骨折,已接受手术内复位固定治疗,后续仍需进行固定钢板拆除手术。应某某父母均为残疾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另查明,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犬只系封某某在数月前救助的流浪狗,之后一直饲养于其工作的工厂内。

因应某某身体状况不便参与调解,其委托舅舅荆某某代为参加调解。荆某某认为封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0元。

封某某则表示,虽对涉事犬只实施了救助,但该犬只并非其自幼饲养,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其应负全责不予认可,并强调事故并非其主观意愿所致。其虽同意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认为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自身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承担,故拒绝支付。

调解员梳理案情后,认为封某某对饲养动物致损责任的认识是解决纠纷的关键。鉴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首先与封某某沟通,向其说明:尽管涉事犬只为救助的流浪狗,但数月来一直由其实际饲养和管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其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且交警部门已认定其负事故全责。经解释,封某某同意承担医疗费12000元及额外赔偿2000元。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协调其他赔偿项目。应某某方主张误工、护理、伙食及交通等费用共计13000余元。经核实,应某某为保安,年收入60000元,住院10天、医生建议休息30天,实际产生的误工费为6575元,护理费2115元,住院伙食补助300元,营养费1200元,总计1019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但封某某表示自身经济困难,儿子需长期照护、工厂效益不佳,仅愿再赔偿3000元。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僵持不下,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迅速安抚双方,展开第二轮“背靠背”调解。经沟通,荆某某同意将总赔偿降至19000元(含医疗费),并放弃伤残赔偿主张。调解员向封某某释明诉讼可能带来的额外成本,又从法理、情理出发做调解工作,封某某态度缓和,坦言可筹措15000元,最终愿意尽力支付18500元一次性了结。荆某某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圆满解决。

(县司法局 供稿 记者 金轶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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