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解读
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一)出台背景及现实意义
2025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6日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和重大改革举措。《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心内容解读
1.督察制度
两级督察制度: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组织领导机构: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督察组组建:根据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省级也相应组建督察组。
2.督察对象及内容
中央督察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中央督察主要内容: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的贯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省级督察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
省级督察主要内容: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贯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3.工作程序和方式
例行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在党的中央委员会一届任期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实现例行督察全覆盖,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
“回头看”:针对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结合例行督察,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视情组织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
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紧盯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常态化监督。
工作方式:一般包括督察准备、进驻、报告、反馈等程序环节。进驻期间可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举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督察结束后形成报告并反馈,同时要求相关工作情况按要求对外公开。
4.督察整改与成果运用
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是整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需组织编制整改方案并抓好推进落实。强化调度和盯办抽查,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对整改成效显著的,组织正面宣传,激励先进。
成果运用: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检察机关作用,推动严肃、精准、有效追责问责。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一)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规定》中指的地方党政领导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职责分工:《规定》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分别规定了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生态环境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等7类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
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统筹协调各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等4项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财政支持投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等6项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督促落实目标任务、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监督考核、能力建设、环境应急等6项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督促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抓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重要意义
1.是党领导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制度利器
《规定》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重要论述转化为党内法规,是我们党领导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强化了党的全面领导,牵牢责任制“牛鼻子”,压紧压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打通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2.是建设生态环境责任保护体系的有效举措
《规定》明确了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实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的全覆盖。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充分衔接,形成责任闭环,是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安排。
3.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建设美丽中国,涉及的领域更宽、行业更多,触及的矛盾和问题层次更深,需要构建层次分明、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集体职责和岗位职责,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记者 陈艺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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