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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3日

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阅读量:282 本文字数:1817

修订背景和依据:2024年,国家相继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积极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展需要,更好匹配衔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我省结合实际对2016年11月印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进行修订。

主要内容

(一)总则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体系与分类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综合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功能区为应对本地区(区域)突发事件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安排,参照总体应急预案管理。

相邻或相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地区巨灾应对工作。

(三)规划与编制

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还需广泛征求各单位、各部门或者社会各界意见,要组织专家论证。

(四)审批发布备案

1.应急预案审批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应急预案发布和备案

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1.应急预案宣传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的避险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2.应急预案培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重点人员进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3.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至少组织1次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事发地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本年度应组织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根据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高风险地区要加强防汛、防台风、避震自救、山洪和地质灾害避险、火灾逃生等专项演练。

(六)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

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将评估结论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2.应急预案修订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组织研究,及时反馈结果。

(七)保障措施

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监督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指导和监督: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2016年11月印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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