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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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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警世录
2025年08月12日

桐庐县人民法院江南法庭法官助理叶炳华:

小区内道路遗撒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确定

阅读量:291 本文字数:719

【案例解析】

2024年2月某日清晨,桐庐某小区业主陈某骑电动自行车前往菜市场买菜,在小区内部道路转弯时,因地面湿滑(经查为油性污渍)而摔倒受伤。

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膝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积液、多发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经调取监控证实,路面油渍系某餐馆于前夜处理厨余垃圾时车辆遗撒所致。出院后陈某与餐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餐馆在厨余垃圾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遗撒措施,导致油料污染路面,且未及时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构成侵权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二,陈某在骑行过程中疏于观察,遇危险状况处置不当,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第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管理区域内道路负有日常清扫、养护管理的责任,其未尽到管理人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餐馆在处置厨余垃圾过程中未对运送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将油料遗撒到路面,且后期路面清理不彻底,导致路面湿滑,造成骑行人员滑倒摔伤,遗撒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道路管理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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