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违法中对“侮辱他人行为”应如何认定
名誉权、肖像权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但是,在行政处罚对侮辱他人认定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判定存在侮辱行为呢?
【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刘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在抖音等社交软件上使用淫秽、侮辱性言论发布关于王某的各类视频40余条。
2024年1月,王某到刘某家中就刘某发布视频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的问题进行理论,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刘某同意不再发布侮辱视频。2024年2月,刘某再次在社交媒体发布针对王某的侮辱视频,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认定刘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以公安机关处罚过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抖音账号截图、视频以及刘某的当庭供述,可以认定刘某通过抖音等社交媒体公然多次发布特征明显、侮辱第三人王某的不当言论,且这些言论足以降低社会不特定的人对第三人王某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对第三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存在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刘某公然违背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继续发表侮辱王某的不当言论,属于违法情节较重。公安机关给予刘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幅度,并无不当。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刘某又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李娜娜(安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名誉权、肖像权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对于侮辱他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该规定虽明确侮辱他人系违法行为,但是对于侮辱他人的认定标准未给予明确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对该种违法行为的认定带来争议,因民事、刑事均对该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因此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可结合民事、刑事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不当言论发表的场所是否能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所获知。在自媒体时代,当事人通过抖音、微信等网络载体发布,网络载体已改变了场所的表现形式,该场所即不需要固有的现实场所也并不一定要求被侵害人在场。
二是不当言论的内容能否指向特定人。例如在发表不当言论时直接写指向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地点等,甚至上传能够识别指向人员的图像、视频等,这些信息能够让获知该信息的人员锁定不当言论所指向对象的是特定的。
三是不当言论的内容是否会降低对他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是否会对他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这是判断是否构成侮辱他人的核心因素。社会评价是一种观念、认识,故在举证和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实践中可以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进行认定,例如不当言论是否让获知人对受害人产生不信任、轻视甚至厌恶等不利看法,是否让受害人被冷落、孤立,是否人受害人采取自残、封闭等个人自我否定的行为。
(来源: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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