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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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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警世录
2025年07月09日

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刘泓秀:

《民法典》之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打赏,能否退款?

阅读量:211 本文字数:542

案例分析

13岁男孩王某因沉迷网络直播,私下用家中积蓄打赏女主播,数月内花费超4万元。父母发现后,与平台及主播协商退款,但遭到拒绝。于是,王某的父母将平台和主播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主播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他这个年龄阶段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打赏行为未经父母追认,而他父母并不追认,因此打赏行为无效。最终判决平台和主播退还全部打赏款项。

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主要适用的是《民法典》第十九条。《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13岁男孩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注意,《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能成为家长纵容未成年人进行非理性消费行为的依据,类似情况也并非一概应当退款。家长的监管义务也是追款应考量的因素,如果网络平台已经设置了合理的技术防范手段,或者在注册条款中作了相应限制,而法院经审理认定监护人未履行应有的监管职责,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则家长亦需承担相应责任。毕竟,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和监督其行为的义务。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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