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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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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专刊
2025年06月25日

以案说法

桐庐县某村刘某某非法占地案

阅读量:254 本文字数:811

[案情简介]

桐庐县某村刘某某于1989年至2011年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陆续建造建筑物17处,并对房屋周边道路进行硬化,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占地。

[调查处理]

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刘某某的相关违法事实查证后,委托专业测绘技术公司现场测绘。经测绘,刘某某实际违法用地面积765平方米,根据《桐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不符合规划面积765平方米,其中示范区基本农田26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50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杭规划资源发〔2022〕6号)的标准,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65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65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棚8个,简房1个,砖房8个)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765平方米土地,其中26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50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贰万零壹佰捌拾伍元整。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刘某某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建筑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裁量分析]

本案中处罚内容,参照《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2〕6号)“注:2.对于存量且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杭土资执〔2008〕39号)序号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用于其他项目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用于公益、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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