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人民法院分水法庭法官助理赖崇贺:
给主播“刷礼物”后悔了,打赏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解析】
小雯系某网络平台的主播,专门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小吴在该网络平台充值了不少虚拟货币并兑换成虚拟礼物,后进入小雯的直播间将这些虚拟礼物打赏给了小雯。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小吴通过平台给小雯打赏了共计价值235952元的礼物。2024年4月,小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对小雯的赠予,并要求小雯返还23余万元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打赏行为是一种新型消费行为,与传统的赠与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小雯作为主播在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包括小吴在内的观众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因打赏行为可获得差异化服务和体验,实际存在对价给付,故具有消费性质,且单次消费行为完成后,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已经不可逆的履行完毕。小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其在平台购买虚拟币、以及用虚拟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的行为均属于自身的消费行为。故对小吴请求撤销赠予行为并要求小雯返还赠予款项等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直播者依附于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多样化文化及娱乐服务,观众打赏的虚拟礼物仅存在于直播平台数据库,即使打赏给直播者,直播者也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因此不符合赠与合同中“财产”的特征。同时,观众观看直播时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感,使用虚拟礼物得到直播者的感谢或者特定化服务等进而获得满足感,其打赏行为并非无偿而具有一定的对价性,因此打赏行为不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打赏通常也无法要回。当然打赏行为本质上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用户能否要求返还打赏,主要依据是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如未成年人打赏,因其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或者直播者、平台存在欺骗性、诱导性消费导致打赏行为并非出于用户自身的真实意愿等等。
因此,打赏要量力而行,对直播者的工作表示赞赏的方式有很多种,有能力可以刷礼物,没有能力可以多点赞,切勿盲目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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