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法院综合庭法官助理吴许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承担
【案例解析】
2022年11月23日上午,楼某在某十字路口携宠物狗散步时,金某饲养的宠物狗在未牵狗绳的情况下从楼某的对面方向冲向楼某,导致楼某受到惊吓后摔倒在地并因此受伤,经诊断为胸椎骨折、具有心脏起搏器、骨质疏松等,诊疗产生医疗费16000余元。2023年1月16日,经楼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楼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金某饲养的是体型较大的萨摩耶犬,因未牵狗绳,导致宠物狗蹿向楼某,虽宠物狗未与楼某有直接接触,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因惊吓或躲避导致摔倒受伤,也属危险之一。故楼某损失系金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且金某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楼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由金某对楼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第1247条均是对饲养动物侵权的规定,第1245条是关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该条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通过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来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第1246条是关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的特别规定,与第1245条的区别在于,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的故意也不是侵权人的免责事由,仅能减轻赔偿责任。第1247条是针对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的规定,该条没有规定免除或减轻责任事由,意味着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的,无论被侵权人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需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饲养动物侵权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的,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承担较严格的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规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的,适用更加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完全排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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