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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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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警世录
2024年11月06日

县法院审管办副主任王涛:

《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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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王某(女)与章某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对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均做了分割。但在2024年王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被告知前夫章某在婚姻持续期间欠下了一笔50万元的债务,现在债权人徐某要求王某和章某共同偿还该笔50万元借款,并提供了章某签字的欠条和银行转账给章某50万元的记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欠条只有章某的签字,王某并未在欠条上签字,且案涉借款发生时间是在王某与章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的期间,50万元借款打入的是章某账户,可以认定王某对该笔借款不知情。50万元款项金额巨大,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章某陈述系共同投资所需,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该50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文在内容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是“共债共签”,即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指的是既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认。如夫妻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对债权人表示认可该笔借款。

其次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指的是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以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但要注意的是应确定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仍然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有三要素:债务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的共同性、经营利润的共享性。如果满足上述三要素,则应当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既要保护夫妻未举债一方的财产利益,也要体现婚姻家庭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伦理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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