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这场“窃听风云”你看可“刑”?
假发里藏摄像头、耳朵里戴无线耳机……你以为通过考试万无一失,其实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县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作弊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江某的母亲因病住院,父亲也因经商失败而负债,经济压力骤然增加的江某为了补贴家用,向网络寻求“生财之道”,从而得知了帮助别人考试作弊非法获利的歪门邪道。江某说干就干,购买了带有摄像头的假发、蓝牙耳机等作弊工具以及考生信息。
2月22日,江某联系了考生雷某、黎某,打算通过使用作弊工具、回传答案的方式帮助两名考生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作弊,结果作弊工具调试不成功。3月1日,“心有不甘”的江某又联系了考生姚某,打算通过相同的方式“帮助”其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作弊。这一次,作弊工具是调试成功了,但却被巡逻民警当场发现并抓获。
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只有在高考、公务员考试这类全国范围内的“大考”中组织作弊才是犯罪,其实根据司法解释及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国家教育考试,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组织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检察官提醒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目的在于教授驾驶人员机动车的驾驶技巧,在驾驶证考试中作弊不仅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还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危及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万万不可取!
(通讯员 桐检 记者 徐文静 漫画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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