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解读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2021年4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注重源头治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当年4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工作。经一年多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三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9月通过。
随着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犯罪持续下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当前的主要犯罪形态。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精准诈骗,组织化、链条化运作,跨境跨地域实施,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
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践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够充分;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不够明确,针对性不强;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和政策文件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因此,打击治理实践呼唤一部专门立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专门立法,虽然体量小,但涉及金融、通信、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等各领域,是一部集中全面、系统综合、针对性强的法律,目的是解决当前迫切需要的立法需求,坚持急用先行。专门立法与行业立法将相互配套、共同发力,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备足法律制度供给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预防法、管理法,注重源头治理、前端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基本概念
目的: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定义: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打击治理对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
三、工作机制
1.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3.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4.人民法院、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
5.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四、前端防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条规定了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为义务主体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
要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对容易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的老年人、青少年群体要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要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
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五、行业治理
1.电信业务经营者
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
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
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和物联网卡的使用监测预警机制;
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金融行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检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完整、准确提供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诈涉案资金紧急措施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3.互联网行业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案异常账户应当重新核验。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机关办理电诈案件依法调取证据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
六、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限制个人出境:对前往涉诈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或者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境限制措施。
跨境打击: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救济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记者 陈艺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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